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09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天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貴公司之債權讓與通知址「溪村路」與戶籍謄本所載「西溪路」不一)
二、債務人蔡天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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