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39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7年
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5,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