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7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629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