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聲請駁回。
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一六四號民事裁定所為延長保全處分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本條例第八條所明定。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於協商期間內對其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協商不成立;債權金融機構於債務人請求協商前已聲請法院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同意延緩執行者,亦同,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亦有明文。而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前置協商程序,其立法說明已揭示:於本條例施行後,可期待債權金融機構有較大之讓步,如能協商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屬有利,為促使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自主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有效分配司法資源,節省當事人之勞費,允宜給予再次債務協商之機會,爰設本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之立法說明則揭示:為使債務協商機制,不致因債權金融機構聲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而落空,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於協商期間內對其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或債權金融機構於債務人請求協商前已聲請法院開始強制行程式,而不同意延緩執行者,均應視為協商不成立,俾利債務人得儘速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最大債權銀行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商業銀行)請求協商,另有九十六年度執平字第一四四二七號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本院,而聲請人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函請求執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延緩執行拍賣,其結果未果,聲請人之土地及房屋已遭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聲請查封拍賣,然其不動產拍賣已為第四拍,顯其不動產拍賣有預見拍賣不出之情事,然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於收受聲請人之延緩執行函而逾之不理,依此,聲請人即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已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裁定准許更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曾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函請求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同意延緩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平字第一四四二七號強制執行案件之執行程序一節,固據提出請求延緩執行函及回執影本為證;然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無法明瞭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曾否就聲請人上開延緩執行之請求為同意與否之表示。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以投院霞民甲九七消債更一六四字第一九六一二號函文向國泰世華銀行函詢,該行先後具狀陳明:聲請人雖曾於九十七年九月三日以欲向最大債權銀行台中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為由以書面向該行申請延緩執行,然由於當時聲請人並未提出已申請債務協商之證據,致實無從同意延緩執行,而該行事實上係於九十七年九月十日始接獲台中商業銀行通知稱聲請人已於九十七年九月九日以書面向其申請前置協商,然因其強制執行聲請人之不動產部分,恰巧訂於九十七年九月十日於本院進行第三次減價拍賣,致亦根本來不及聲請延緩執行,對於聲請人申請前置協商目前尚在評估當中,未達協商不成立之情形,且由於聲請人以書面申請前置協商中,該行同意延緩執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四四二七號強制執行事件等語,此有國泰世華銀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及十八日陳述意見狀及陳報狀在卷足佐。是以,本件並無聲請人所稱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所定視為協商不成立之事由。為促使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自主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有效分配司法資源,節省當事人之勞費,聲請人自仍應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前置協商程序,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於協商不成立後,始得依法聲請更生。
四、縱上所述,本件更生聲請並無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所定視為協商不成立之情形,且目前前置協商程序仍進行中,並無協商不成立之情形,聲請人逕為更生之聲請,顯不合程式,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據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又本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本院前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一六四號民事裁定所為延長保全處分自應併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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