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33號上訴人乙○○
甲○○
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5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