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
丁○○己○○戊○○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