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編號貳所載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參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附表編號肆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參、肆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壹│貳│參│肆│├───────┼──────┼──────┼──────┼──────┤│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6│有期徒刑9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1項│├───────┼──────┼──────┼──────┼──────┤│犯罪日期│91年10月或11│91年10月或11│93年6月初某│95年12月13日│││月間某不詳時│月間某不詳時│日至93年7月│上午11時8分│││日至93年2月2│日至93年2月2│12日│回溯96小時某│││日止│日止││時點│├───┬───┼──────┼──────┼──────┼──────┤│偵│機關│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93│96││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60、149│60、149│1016│54│├───┼───┼──────┼──────┼──────┼──────┤││法院│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年│93│93│93│96│││案├─┼──────┼──────┼──────┼──────┤│後││字│訴│訴│訴│訴│││號├─┼──────┼──────┼──────┼──────┤│事││號│94│94│592│148││├─┼─┼──────┼──────┼──────┼──────┤│實│判│年│93│93│93│96│││決├─┼──────┼──────┼──────┼──────┤│審│日│月│5│5│11│3│││期├─┼──────┼──────┼──────┼──────┤│││日│20│20│2│15│├───┼─┴─┼──────┼──────┼──────┼──────┤││法院│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年│93│93│93│96││確│案├─┼──────┼──────┼──────┼──────┤│││字│訴│訴│訴│訴││定│號├─┼──────┼──────┼──────┼──────┤│││號│94│94│592│148││日├─┼─┼──────┼──────┼──────┼──────┤││確│年│93│93│93│96││期│定├─┼──────┼──────┼──────┼──────┤││日│月│6│6│11│4│││期├─┼──────┼──────┼──────┼──────┤│││日│24│24│15│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15日│├───────┼──────┼──────┼──────┼──────┤│附註│南投地檢93年│南投地檢93年│南投地檢93年│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06│度執字第1006│度執字第1862│度執字第1090│││號│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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