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上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易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86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0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367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日先命補正。」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原審於96年9月21日判決後,被告於96年10月1日收受判決正本,於96年10月3日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自有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適用,應於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之上訴書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96年10月11日)後20日內(計至96年10月31日為止)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自有未合。原審法院未定期間先命補正,爰由本院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之翌日起柒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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