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告 陳正裕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王靖夫 律師被告 魏宇禎
黃智宏和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之被告 林和謙 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詐欺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林和謙所提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可憑,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並未提起交付審判,故該偵查程序業已終結確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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