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上訴人 邱雅芳
劉元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信宏 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陳協奇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