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6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6136號聲請人 楊相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宥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 陳明 系爭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由於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07年6月19日,而聲請狀內所記載之提示日為民國107年6月16日,惟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故有陳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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