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59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清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96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清一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籌措胞弟手術所需之龐大醫療費用,並照顧母親等語。
二、查被告徐清一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多次竊盜,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5年8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審酌本案被告之所犯罪名及犯罪情節,被告雖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前開羈押之原因,惟被告羈押已有相當時日,且於105年9月9日訊問時坦承全部犯行,經衡量比例原則後,羈押既為保全被告方法之最後手段,應認可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並衡酌被告所犯罪名、犯罪情狀、家庭狀況及其資力各節,准被告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