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31號聲請人 林怡君 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相對人 張金旺 代理人 王一澊 律師
陳鄭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案件(105年度婚字第548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離婚事件(105年度婚字第548號),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資力審查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離婚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