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朱其昌右列受處分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內有關朱其昌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0號,應更正為「Y」000000000號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而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自應援引上開說明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內有關朱其昌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0號之文字記載,嗣經查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函送之朱其昌戶籍謄本記載為「Y」000000000號,是本件原裁定內容之記載顯係文字誤寫,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揆諸右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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