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立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俊憲┌─────────────────────────────────────────────────────┐│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小林鐘錶眼鏡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300,000元│JE0000000│108年2月15日│││有限公司陳義展│限公司南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