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907號聲請人 許高榜 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分別為5.5%、5.5%、5%、5%、5%、5.5%、5.5%、5.5%、5.5%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九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2190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票據號碼││││(新臺幣)││起算日││├──┼───────┼──────┼───┼───────┼─────┤│001│106年2月13日│3,00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0日│晟000000-0│├──┼───────┼──────┼───┼───────┼─────┤│002│106年2月13日│3,75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0日│晟000000-0│├──┼───────┼──────┼───┼───────┼─────┤│003│104年8月11日│2,00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0日│000000-0│├──┼───────┼──────┼───┼───────┼─────┤│004│104年8月11日│2,00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0日│000000-0│├──┼───────┼──────┼───┼───────┼─────┤│005│104年8月11日│1,00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0日│000000-0│├──┼───────┼──────┼───┼───────┼─────┤│006│106年4月17日│3,00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0日│晟000000-0│├──┼───────┼──────┼───┼───────┼─────┤│007│106年4月17日│1,50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0日│晟000000-0│├──┼───────┼──────┼───┼───────┼─────┤│008│106年10月11日│1,60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0日│晟000000-0│├──┼───────┼──────┼───┼───────┼─────┤│009│106年10月11日│1,60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0日│晟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