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陳俊臣 被告 王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72,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年息(%)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本金252,470元252,470元2利息252,470元111/5/7112/12/201+228/3655%20,509元合計272,9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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