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67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