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67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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