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說明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所列各債權發生原因(如該筆費用借貸後用於何處,為何會有借貸該筆款項之必要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95年、96年各類所得及國稅局財產清單、97年1~7月收入狀況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家庭收支分擔情形,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必要支出」項內所載各項花費之計算方式暨相關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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