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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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債權人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ONIARISTA多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TONIARISTA多尼清晰居留證影本(因原債務人居留證之債務人中英文姓名影印不清,無法辨識)。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TONIARISTA多尼(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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