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債權人勝麗方程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怡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仁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之第1類建物謄本正本。
㈡補正債務人王仁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補正是否已對債務人戶籍地或其他住居所地合法送達管理費催繳通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係由債權人勝麗方程市社區管理委員會代收,則須補提存證信函已交債務人或其同居人簽收之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