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原告 黃德榮 被告 呂和蒼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法官楊麗文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