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育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白鐵製鐵棍壹根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柯育朋因犯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2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白鐵製鐵棍1根,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1月2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22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白鐵製鐵棍1根,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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