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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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廖云婕 被告佰郡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進源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0.12㎡土地公告現值47,500元=5,700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00元(計算式:
5,700+4,000=9,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蘇文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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