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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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曾喜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忠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先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後請求被告書寫道歉啟事交付原告發布於「民權星鑽大樓公line」LINE群組內。而前項聲明請求部分,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後項聲明請求部分,則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原告因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之,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吳克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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