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5號上訴人天太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5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18,4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8,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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