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36號原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2,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請同時提出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