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24號
原   告 奇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及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
  貳佰柒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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