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24號
原 告 奇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及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
貳佰柒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