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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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泰興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請求標的及數量相符之附表。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