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401號
原   告  林祺航
被   告  蔡秀雲
訴訟代理人  翁聖強
       翁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9月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有本院當日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
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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