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五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0─││壹│玖佰伍拾│││││四│││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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