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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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6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訓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贅載,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之記載,核係贅載,應予刪除,而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