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鈞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鈞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鈞渙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8年7月間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並於10
0年5月18日確定,受刑人於100年11月7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1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4年9月13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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