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文振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文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趙文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4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0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趙文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2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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