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陳麗瓊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尹惠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外,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是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發覺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時,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受債務人詐騙致將款項匯入伊指定之帳戶,為請求賠償損害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前已依同一原因事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目前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4號訴訟審理中,是債權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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