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邱一峰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158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1588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
開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審查表影本各一件以為釋
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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