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長鑫汽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據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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