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即 債權人
相 對 人 甲○○
即 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乙○○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乙○○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甲○○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家
境清寒,生活困難已達極點,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訴訟
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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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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