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財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楊啟宏 律師(即上訴人 黃勇誌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勇誌與被上訴人 黃偉政 等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黃勇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05年9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1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6年3月22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456號裁定,為之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在案。茲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