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065號聲請人林典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炫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065號聲請人林典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炫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