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朱色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雅如┌───────────────────────────────────────────────────┐│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