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陳傅金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瓊玲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三、本件供擔保物之價額及其所擔保之債權額詳如附表所示,依上開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萬3960元、150萬8800元,合計1154萬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64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提出附表所示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陳瓊玲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尤怡文附表:
┌─┬───────────────┬────┬───┬──┬─────┐│編│土地坐落│公告│面積│權利│擔保債權額││號├───┬────┬──┬───┤現值├───┤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元/㎡│㎡│││├─┼───┼────┼──┼───┼────┼───┼──┼─────┤│1│屏東縣│屏東市│ 香揚 │13-15│18,932│1060│1/2│12,000,000│├─┼───┼────┼──┼───┼────┼───┼──┼─────┤│2│屏東縣│屏東市│香揚│13-37│16,400│184│1/2│10,000,000│├─┴───┴────┴──┴───┴────┴───┴──┴─────┤│說明:││1、編號1土地之現值為1003萬3960元(計算式:1060㎡×18932元/㎡×1/2=││00000000)││2、編號2土地之現值為150萬8800元(計算式:184㎡×16400元/㎡×1/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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