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84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高志宏
被 告 簡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84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高志宏
被 告 簡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