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穆葦宣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鍊壹條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49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LV」商標圖樣之手鍊壹條,係仿冒之商品,且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7頁),參照前開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