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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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男50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4月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93年度偵緝字第83號),由被告自行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許可具保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復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徐世禎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莊國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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