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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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台中縣大里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炎樹 被告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莊錫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