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合計淨重叁點零叁公克,包裝重叁點肆叁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壹包(驗餘含袋重壹點叁零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鄉○○路○○號前,甲○○(另案不起訴處分)所有之MF-七二六一號自小客車後座座墊下查獲如主文欄所示之物,惟持有人不明。經查,「海洛因」、「安非他命」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