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錦鏵上列被告林錦鏵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68號),業經辯論終結。嗣因被告業與告訴人李清河、 林棲鳳 達成和解,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