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學堯選任辯護人張致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學堯係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異形視聽伴唱之負責人,明知「Nobody」歌曲,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同意,不得擅自在公開場所公開演出,且根據楊學堯與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所簽訂之合約中,就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Nobody」伴唱單曲,如應支付任何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公開演出費),概由利用人自行處理。詎楊學堯竟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於99年3月16日,將「Nobody」歌曲設定為異形視聽伴唱包廂視聽機器待機畫面自動播放之歌曲,而傳達該曲之著作內容,擅自公開演出「Nobody」歌曲。且於99年6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經警至異形視聽伴唱搜索時,發現「Nobody」歌曲仍為異形視聽伴唱待機畫面之歌曲,而侵害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著作財產權。。經被害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楊學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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